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傅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关系,傅某父亲为了解决傅某、于某婚后居住问题,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将此款项连同自己的6万元一并借与傅某和于某,二人用此款项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
傅某于2006年8月17日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购入案涉房屋,登记与傅某名下。2011年10月29日,傅某父亲与傅某签下“房屋还贷款改名协议”,约定傅某父亲替傅某夫妻二人偿还此前拖欠的2个月贷款,并将还款账户改名为傅某父亲名下,此后每个月为夫妻二人偿还3100元左右的银行贷款至2018年4月23日,此款项为借款。截至起诉之日,傅某父亲为傅某偿还贷款23万元,案涉房屋尚有43万元未予偿还。
现傅某、于某二人因离婚产生财产纠纷,傅某找到刘志永律师希望婚后案涉房屋能归自己所有,并且提出需要于某与其共同承担因案涉房屋所欠共同债务本金49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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