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2600万,律师说退赃8000万,这案子谁弄错了
这是一则来自网络的新闻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2021年9月29日,勃利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果单从案件本身来看,也许根本不值得关注,因为和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的贪腐大案比,这起案件的犯罪数额实在算不得太高。况且,现在一般厅局级干部犯罪的新闻都引不起网友的兴趣了,更何况祝某某一个小小的处长。这起案件能算得上新闻,也许只是因为其中的两个数字,起诉金额2600万,退赃却高达8000万。
何为退赃?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贪污罪,积极退赃的,根据犯罪的数额、情节的不同可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正常的情况下,退赃的金额会等于或者少于侦察机关确认的犯罪数额。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办理程序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额反贪局经过刑事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查清犯罪的数额和情节等事实。之后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如果确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的罪名和性质认定正确,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退赃的行为理论可以发生在以上三个程序的任何阶段,实践中侦察机关对于追账是最为积极,也是作用最大、效率最高的。
退赃的金额8000万,起诉的金额为什么只有2600万?我们要分析一下8000万的赃款退给了谁。首先,不太可能退给了法院。法院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的金额来审判的,既然起诉金额是2600万,法院重点审理的也是这样2600万,如果不是脑袋短路,被告人应该不会节外生枝再自己弄出个8000万。其次,退给公诉机关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很大。也许在面临审查起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忽然感到压力山大,主动向公诉机关提出退赃8000万,换取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说不通的是,只要退赃2600万就可以起到这个效果了,为什么多弄出5400万?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如果发现犯罪金额远远高于指控金额,那就意味着漏罪的可能,按照程序是要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最后,最有可能的是侦察机关吗?侦察机关自然是追赃的高手和主力军。以前媒体上还报道过号称“关东铁骑”某公安机关江南追赃的赫赫战绩。但是,作为一个县级检察院的刑侦部门,真的敢于把5400万的犯罪数额隐瞒吗?我还是有点不信。
也许在正式刑事立案之前,退赃的事情已经做了。根据退赃的具体表现,相关部门决定按照2600万金额立案,直至判决。追回的5400万,只要进入了国库,挽回了损失,网民们也就应该没有什么担心的了。最后的疑惑是,作为祝某某的辩护人,他为什么要在辩护中说出退赃8000万的事情呢?他难道不担心其余的5400万元会被继续追究吗?即便不能认定是贪污受贿,至少认定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吧?
排除律师经验不足,水平不够的因素,我们分析最大的可能是辩护人或委托人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要做出的判决严重不满,对在主动退赃8000万情况下仍然判刑13年的结果难以接受,所以愤而揭露。如果你要说也可能是那位辩护人正义值爆表,不想让罪犯逃脱5400万的责任,不想让内幕交易石沉大海,我也只能呵呵了。
至于那5400万差额的后续处理或者相关解释,我们等等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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